北京朝阳区一家包子铺因在外卖平台卖豆腐脑,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超许可范围经营,罚款1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此事在网上引发关注。央广网刊文提醒,“法治的底色是世道人心”。
包子铺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类)”,而在外卖平台多卖了个豆腐脑这种常规搭配,就被认定是超范围经营,遭到了15000元的重罚,这给普通人的感受是违法的轻微性和惩罚的严重性之间没有构成恰当的比例。
但是,包子铺卖豆腐脑、豆浆的事,似乎被一些举报人盯上了。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针对北京市朝阳区领导的留言,至少3条举报指向当地包子铺、大饼铺的“超范围经营”。有举报人举报了某包子铺卖现磨豆浆,仅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未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证,属超范围经营;有人举报了驴肉火烧店卖驴肉汤;有人举报大饼铺子卖羊汤的。有的举报还说,当地市场监管所打来电话,问自己是否愿意“调解”,在监管部门没有做出处罚之后,自己才找区领导留言投诉的。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截图
包子铺们卖豆浆要被举报,卖豆腐脑要被举报,卖驴肉汤、羊肉汤还要被举报,都是指向了店铺仅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类)”的许可,却搞起了“热食经营”。
对于这个问题,监管部门的回复也并不统一。有时回复,豆浆是“按主食制作的”,没有超范围经营。有时回复,“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不予立案。有时回复,做汤类没有超范围经营。当然,最严重的结果就是,这家因为卖豆腐脑而被处罚了15000元。
看来一些举报人已经盯上了包子铺的“超范围经营”,正在批量化操作,举报者三不罢四不休地纠缠执法部门,在得不到满意的处理之后,进一步向上级领导举报,而市场监管部门则在疲于应付。这个和举报小馆子卖“拍黄瓜”属于“超范围经营”如出一辙,比如湖南株洲有一对父子竟然举报当地饭馆“拍黄瓜”高达49次。
“普遍性违法”会让监管工作失了准头,乃至被个别“职业举报人”牵着鼻子走。所以还需要梳理执法依据,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避免监管要求脱离现实,防止有人从中浑水摸鱼。7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其中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这份文件还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这赢得民间一片叫好声。
“拍黄瓜”问题和“包子铺卖豆腐脑”的问题是一样的,卖豆腐脑、豆浆的形式违法瑕疵,要怎么精准解决?是按前述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做简化许可,还是在食品经营分类上做细化?或者,由监管部门主动引导经营者调整经营范围,这都是解决问题的积极措施。无论如何,不应该一罚了之。
包子铺、大饼店搭售豆浆、豆腐脑、牛羊汤是很普遍的经营模式,不能因为食品监管制度的精细化,就让经营者天天处于被举报、被处罚的恐慌当中。要让食品监管标准回归民间,回归群众的真实诉求,要杜绝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和要挟式举报之间的恶性循环。在“解放”拍黄瓜之后,还需要“解放”豆腐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