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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8.4.1和8.4.3废止。现对新旧两本规范火灾自动报警设置的建筑或场所进行解读。
总体而言,火灾报警的设置对于人员安全的要求更加重视,对于财产损失这块有所降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简称《建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简称《通规》
解读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丙类高层厂房;
2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生产场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 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通规》1.0.2 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故本条不涉及到甲类、乙类厂房及仓库;甲乙类的厂房和仓库设计需参照专项规范;
●《通规》要求丙类高层厂房、丙类高层仓库、丙类高架仓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通规》要求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仓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地下、半地下丙类厂房或库房,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仓库,未强制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非地下、半地下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仓库,不论面积大小,未强制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对于丁类、戊类厂房、仓库规范未作要求。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属于公众聚集密集场所,不论面积大小,均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2 (非强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建规》中不属于强条,此次升级为强条。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
要的档案馆;
●新旧规范一致。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 、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
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新旧规范一致。不论面积大小,均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 ,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 ,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
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
体育馆;
●新旧规范一致。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2 旅馆建筑;
●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不再有面积考虑,不论面积大小,均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疗养院的病房楼由于特殊照顾群体; 旅馆建筑对入住的人群为陌生环境。)
●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的设置要求进一步提升,从原来的200床以上设置升级为100床以上设置。
7 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由于特殊照顾群体,无论规模大小均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JGJ450-2018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少于20床。
●其他儿童活动场所设置面积减少为原来的1/3(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改为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儿童活动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5.4.4条文说明中明确“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 、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新旧规范一致。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商店营业厅,
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新旧规范一致。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无要求、未明确
●新规无要求、未明确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无要求、未明确
●新规无要求、未明确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无要求、未明确
●新规无要求、未明确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建规》在条文说明中明确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通规》在正文明确;
●新旧规范要求基本一致。
PS: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的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2 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 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机械式汽车库;
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该条为强条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公告中,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的9.0.7条废止。按说废止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有对汽车库、修车库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描述,但是没有。
各位看官,是规范编制时遗漏了呢?还是汽车库、修车库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会作为强条了呢?
另外《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已没有“8.4.1条的
9款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款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3款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的设置对于人员安全的要求更加重视,对于财产损失这块有所降低的指导思想。是否这类场所或部位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不再强制?若是,的确简化了大量模糊地带的工作。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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