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 群
提及慧鱼锚栓,熟悉建筑行业的 人并不陌生。来自德国费希尔厂有限 责任两合公司的“慧鱼”品牌(下称德 国慧鱼),如今已有近70年的历史。然 而,2015年3月,市场上突然出现了一 家名为浙江慧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浙江慧鱼)的企业,在其商品包 装上突出使用“慧鱼科技”及鱼形标识
等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关联市场的 不期而遇,随即引发了一场纠纷。 近日,随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一纸判决,浙江慧鱼需停止使用 “慧鱼“”fischer”和鱼形标识等文字及图 形组合商标,赔偿德国慧鱼100万元, 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
你争我夺,“慧鱼”是谁的
1996年,德国慧鱼在江苏太仓市
设立了亚太区第一家全资子公司慧 鱼(太仓)锚栓有限公司,在关联商品 上申请注册并使用了多件“慧鱼” “FISCHER”文字及鱼形图形商标。 据 了 解 ,浙 江 慧 鱼 成 立 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经营范围为建筑 材料、电子科技、批发零售五金交电、 紧固件等。2015 年 3 月,浙江慧鱼、 慧鱼科技(中国)集团散发告客户书, 其中称:“浙江慧鱼是德国慧鱼唯一 在中国大陆设立的销售企业。”同时, 浙江慧鱼在《建筑门窗幕墙与设备》 杂志上刊登严正声明称:“现中国市 场上发现背栓、混凝土用栓、化学锚 栓等印有鱼形标识的假冒产品。” “对方属于进攻性侵权的主观 恶意,其行为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意 义的‘搭便车’性质,已达到‘将司机 踹下车,自己来开车’的程度,妄图不 当承接我们德国慧鱼的全部商誉。” 复盘此案,德国慧鱼中国区负责人蒋 宗告诉记者,浙江慧鱼不仅注册了带 有“慧鱼”字样的公司,突出使用“慧 鱼”“慧鱼科技”字样,还在类似商品 上申请注册了鱼形图形商标,并且通 过公开渠道宣称自己才是正牌慧鱼, 在误导相关公众的同时,虚假宣传称 德国慧鱼的产品是假冒产品等,诋毁
德国慧鱼的名誉。为此,德国慧鱼以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江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 诉讼。 浙江慧鱼不认同德国慧鱼的相 关指控,认为其使用自己享有权利的 商标或经授权的商标,并未侵犯德国 慧鱼的商标专用权,并且德国慧鱼诉 请保护的商标与被控侵权产品并非 同一类别,也不近似;德国慧鱼的商 标不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自己没有攀 附的故意和行为,原告主张的商业诋 毁等不正当竞争不实。
法院定论,便车不能搭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慧 鱼在其产品和产品包装上使用“慧 鱼”“fischer”和鱼形标识的行为侵害 了德国慧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 且浙江慧鱼散发的告客户书并在杂 志上发表严正声明等内容,虽然其 文字中并未出现原告名称,但其所 述内容明显针对德国慧鱼,易使相 关人员联系到竞争对手,其行为使 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德国慧鱼产生 一种“虚假”认识,足以引起相关公 众的误解,引起德国慧鱼的社会评 价减损,致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
到损害,构成商业诋毁。 南京中院同时认为,德国慧鱼自 1996 年开始在中国成立公司,并生 产、销售“慧鱼”品牌产品,至今近 20 年,产品分别销往全国各地。经 过近 20 年的努力,原告的“慧鱼”品 牌产品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 应该认定为知名商品,并且“慧鱼”品 牌产品及其外包装经过长期使用已 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作用。而 浙江慧鱼擅自突出使用“慧鱼科技” 的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容易造 成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其行为构成不 正当竞争。 故判令浙江慧鱼停止侵权、在媒 体上刊发致歉声明的同时,赔偿原告 100万元。浙江慧鱼不服,提起上诉。 2017 年 11 月,江苏高院终审后 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 决。 “小锚栓,大安全。侵权者的猖 獗,会让更多山寨伪劣产品流入市 场,会带来较大安全隐患,也会让我 们的品牌受损,这也是我们坚决维权 的最重要原因之一。企业不仅要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更要维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让品牌实现长足发展。”蒋 宗表示。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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